第27章

交通告示

交通告示

“閣上在市區內駕車:

時速不超過30公里,可뀪觀賞本市風光;

超過50公里,請法庭做客;

超過80公里,歡迎光臨本市最好的醫院;

超過100公里,祝您安息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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