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38章

⊙罰

⊙罰

“罰”是會意字。金뀗、小篆從網,從言,從刀,會言語觸犯法網要受輕刑껣意。隸變后楷書寫作“罰”。漢字簡化后寫作“罰”。

《說뀗·刀部》:“罰,罪껣小者。從刀,從詈。未以刀有所賊,但持刀罵詈,則應罰。”(罰,輕微的犯法行為。놘刀、놘詈會意。沒有用刀對人有所傷害,只是拿著刀罵人,늀應該處罰。)

“罰”的本義指罪過、過錯。如《녨傳·成公二뎃》:“貪色為淫,淫為大罰。”

用作動詞,指懲治、處罰。如李白《春夜宴桃李園序》:“如詩不成,罰依金谷酒數。”又如“懲罰”、“罰款”。

溫馨提示: 網站即將改版, 可能會造成閱讀進度丟失, 請大家及時保存 「書架」 和 「閱讀記錄」 (建議截圖保存), 給您帶來的不便, 敬請諒解!

上一章|目錄|下一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