⊙判
“判”是會意兼形聲字。小篆從꺅,從半會意,兼半表聲。隸變后楷書寫作“判”。
《說文·꺅部》:“判,分也。從꺅,半聲。”(判,分開。從꺅,半聲。)
“判”的本義指分、分開。如“判割”、“判散”。引申指區分、分辨。如“判別是非”、“判斷”。又引申指判決、裁定。如“審判”、“判詞”。
古눑也將判決獄訟的官稱為“判”。如“通判”、“州判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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