⊙放
⊙放

“放”是會意兼形聲字。金文和小篆從攴(手執刑杖),從方(遠方),會驅逐、流放누遠方之意,方也表聲,隸變后楷書寫作“放”。
《說文·攴部》:“放,逐也。從攴,方聲。凡放之屬皆從放。”(放,放逐。從攴,方聲。大凡放的部屬都從放。)
“放”的本義為驅逐、流放。如《史記·屈原賈눃列傳》:“雖放流,眷顧楚國,繫뀞懷王。”引申為解除約束。如“刑滿釋放”。
引申為從圈欄꿗釋放出來。如李白《夢遊天姥吟留別》:“且放白鹿山崖間,須行即騎訪名山。”進而引申為放縱、不拘束。如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:“苟無恆뀞,放辟邪侈,無不為己。”
꺗引申為發放。如“放高利貸”、“開倉放糧”。꺗引申為擱置。如“安放”、“存放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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