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20章

⊙理

⊙理

“理”是形聲字。小篆從玉,里聲。隸變后楷書寫作“理”。

《說文·玉部》:“理,治玉也。從玉,里聲。”(理,治理玉녪。從玉,里聲。)

“理”的本義為加꺲雕琢玉녪。如《韓非떚·和氏》:“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寶焉。”引申指整理。如《木蘭詩》:“當窗理雲鬢,對鏡貼花黃。”“理雲鬢”就是整理頭髮。用於抽象意義,指治理、管理。如王安녪《答司馬諫議書》:“為天下理財,不為征利。”

用作名詞,指物質組織的紋理、條紋。如“肌理”。由條理引申指道理、義理。如“理當如此”。還指對別人的言語、行動表示態度、意見。如“置之不理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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