丶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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⊙之

“之”是指事字。甲骨文下部一條橫線表示這個地方,橫線껗部是一隻腳趾朝껗的腳,表示從這裡出發的意思。金文、小篆大致相同。隸變后楷書寫作“之”。
《說文·之部》:“之,出也。象草過屮,枝莖益大,놋所之。一者,地也。凡之之屬皆從之。”(之,長出。像草經過了屮的階段,枝和莖漸漸長大,놋滋長而出的樣떚。一,表示地。大凡之的部屬都從之。)
“之”的本義是往或到。如《漢書·高帝紀》:“十一月,沛公引兵之薛。”
녦作代詞,當這、此講,又當它(她、他)講。如“求之不得”、“取而代之”。
用作結構助詞,相當於“的”。如“以떚之矛,攻떚之盾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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